长途汽车需要实名制吗?

熊芷莹熊芷莹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我乘坐的长途大巴是需要实名制的,而且是在2018年9月份执行的! 当时在江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而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号码经查证属于虚假号码(后来查询到真实有效信息是另外一个公民)。随后,法院以缺席程序进行了判决。

但让当事人想不到的是,在案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称已经将借款送交至被执行人手中,并提供了被执行人“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执行人“于某”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后,可以认定申请执行人已经取得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据此,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5万元及利息。

该案中,虽然法院没有直接查明“于某”的身份信息,但“于某”在执行程序中提交的身份证件系本人提交的原身份证,且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或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该份证据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同时,法院还查明,“于某”在本案原一审过程中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写明,“于某在2013年7月6日购买了一辆大客车,车牌号苏J×××××,该车挂靠在盐城市联鑫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因此发生纠纷……”。

“于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对自身身份信息的确认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其在本案原审过程中的陈述相互印证,亦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债权真实性。 综上,“于某”为本案适格主体,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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