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怎么停车场?
首先,广州目前汽车保有量已经接近500万,而停车位大概420万个(包括路内临时停车位),这意味着每6个广州人就有一个有车!根据规划,到2018年,这个比例将变成每4个人就有一辆车。 随着汽车的普及和越来越多外来人口的涌入,城市停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以北京为例,据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北京机动车保有量为500万辆,比上年末减少7.36万辆;然而,北京每天大约有1.3万辆新车上牌,这个数字几乎是周边城市的总和。
由于缺乏合理的规划和建设,目前的许多大城市都出现了“车多、路少、停车难”的问题,并且愈演愈烈。在北京,由于道路拥堵时间延长,每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95亿元。在天津,由于交通拥堵导致的交通损失占所有车辆损失的35%左右。 在广州,由于道路拥挤,每年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上百亿元。有统计显示,仅在广州的黄埔区,因为汽车乱停乱放导致的时间损失超过全区GDP的30%。
其次,与北京、上海等城市不同,广州以前是没有专门建设过停车库或者停车场的,这直接导致了现在广州停车难的现状。据了解,目前北京现有各类停车场共1万多座,上海则有8000余座。作为对比,广州现有的停车设施仅有2000余座。 那么,为什么广州不新建更多的停车场呢?据相关负责人的解释是,由于地下空间开发成本较高,而地面车位审批又非常严格,所以难以快速增加市区内的停车泊位数量。
最后,虽然广州没有像其他城市一样大量修建地上、地下的停车场,但是广州人在解决停车难题方面确实有着自己的“绝招”——挖潜。 这个“潜”指的是路侧停车位,也就是在城市道路两侧施划停车位,方便市民停放车辆。近年来,广州在不断拓展路侧停车的空间。
规划条件与指标
(一)建筑间距。停车场出入口与医院、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50米。停车场出入口与其他交通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80米。两停车场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停车场配建指标和停车场建设标准规定。两停车场出入口最近边缘之间的距离小于50米时,应合并设置。
(二)建筑退缩。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道路中心线交点)应大于80米;距人行横道控制线(包括引道、安全岛)应大于5米;距公共交通停靠站应大于15米;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等人群活动场地的出入口应大于5米。停车场宜结合周围建筑物配建绿地,停车场周边绿地最小控制宽度为5米。机动车停车场周边5米以内不应设置乔木,且不应设置影响驾驶员视线的构筑物。利用绿地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满足《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规范》(DBJ440100/T 144-2015)相关规范要求。
(三)出入口设计。停车场出入口应独立设置,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位于快速路、主干路、交叉口、立体交叉、人行横道、公交停靠站及桥隧的起坡点以外100米以内不应设置出入口。相邻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在同一条城市次干路(城市支路)上应大于80米(50米)。在次干路(支路)出入口附近应设置让行标志和减速带等交通安全设施,距离交叉口较近的应设置停车让行和导向交通标线。停车场出入口的行车轨迹应为右进右出,并应满足规范要求。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缓冲区,缓冲区采用铺装路面,宜采用弧线型。缓冲区起终点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缓冲区最小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在进出城公路建停车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出口,满足车辆出城方向“右进右出”。
停车场用地管理
社会停车场用地可采取划拨或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等手续。商业配套停车场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停车场,其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一并取得,不单独办理地下停车场用地手续。
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待建土地、空闲土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鼓励利用政府储备和低效用地建设停车场,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租赁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收取土地租金或出让金。
停车场建设及管理单位、个人申请办理停车场建设工程方案审查和行政许可的,由规划、建设、消防、人防和公安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办理。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完成竣工验收的停车场,可依法办理产权、使用等手续。
社会停车场(库)建设管理
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科研、文化、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待建土地、空闲土地(包括边角地块)等建设独立式、立体式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社会投资者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单独选址定点和单独建设,也可与周边建筑立体衔接进行建设,规划、建设、城管、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应给予支持。
企事业单位在自有用地新建、增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并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前提下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可按照社会公共停车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停车场经营管理
经批准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土地(包括边角地块)建设的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利用其他用地设置的公共停车场,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确定经营者。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停车场,根据其不同投资主体对经营性公共停车场采取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公共停车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登记手续完备的,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利用其他用地设置的公共停车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并通过招标、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经确定的公共停车场经营单位具有排他经营权。
社会停车需求明显高于停车场供给能力的区域,可按照规定程序建立区域停车泊位管理单位,统筹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资源共享,并根据需要制定管理办法。本区域内的车辆实行就近停放,按照规定支付停放费;外来车辆实行定时停放,在允许停放时段内按照规定支付停放费,离开时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