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生证汽车票打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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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教育部关于在普通高校创办第二课堂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为学生参与社会活动、实习实践、求职就业提供平台,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生交通费报销认定办法。

(1)学生交通费只能认定一趟,不能重复报销。即有公交车可乘的情况下,不允许骑车和搭车,以减少重复报销的可能性。

(2)如果坐私家车,必须是有事不能到校注册,且由父母亲邀请,乘坐火车或飞机往返情况下才给予补贴,但是,必须提前1天向所在系(院)请假,取得系(院)批准,才能凭乘车凭证到财务处报批。如果坐私家车,没有系(院)请假批准,一概不给予补贴。

(3)乘坐火车或长途汽车、飞机,要去取票;乘坐市内公交车,要用公交卡,没有付车费凭证,不予补贴。

(4)本办法所指的“一趟”,是指学生持乘车凭证从学校到目的地,再持乘车凭证返回学校的往返过程。

(5)本办法不适用于学校组织的统一活动。

(6)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财务处、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学生工作部(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校团委、图书馆、各学院(系、部)、研究所、全校各民主党派、群众组织、各教学、科研、学工单位,全校师生员工共同实施与监督。

(7)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交通费报销标准:

(1)从学校至实习、试验、就业的所在地:根据学生往返路途的远近,省内一般地区每人100—200元,跨省区一般地区每人300—500元。

(2)从学校至研究基地(地点):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赔偿。

(3)异地实习、试验、就业,除按照上述规定报销外,还根据实习、试验、就业单位所在地区,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不超过当地市场价格)。

(4)学生参加科研、学术会议、创业实践、社会调查等活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路费补贴:①省内一般地区每人100—200元;②跨省区一般地区(含西部边远地区)每人300—500元;③到特区每人500—800元;④与国际组织、外国友人有联系的活动,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5)学校派出学生出国(境)培训、学术交流、考察,经学校审批后可按一定限额标准凭据报销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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