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汽车总站几点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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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网友“小狼9527”通过大众网·菏泽新闻热线发布了自己的投诉:3月19日下午,自己乘座由烟台汽车总站开往岳阳的长途汽车,在傍晚18点左右到达菏泽汽车总站,因没有接到电话而未及时乘车,汽车工作人员却已将我的铺位售出并搭载其他乘客。当我在21:17拨打110报警时,汽车站保卫科相关人员已经赶到,却不让我上车索赔。无奈,我只好在车站保卫科办公室投诉,他们竟然称:我乘坐的票价为40元至100元的客车,属于公交化运行,属于违章经营,他们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法律界人士指出,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汽车站没有合理理由,不能临时更改乘车地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剑精指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旅运合同中,长途汽车作为承运人,有将当事人送至约定地点并保证安全的义务。而对于是否购买保险以及保险赔偿范围等问题,车主与实际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解释和告知。同时,他还指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违章出租汽车或者擅自变更乘车地点,造成乘客滞留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责令停业整顿,并没收违法所得。

中国法学会交通运输法学会专家、律师杨庆丰则从更深层次分析认为,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本案所引发的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事实上,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仅仅为运输合同,还可能涉及擅自改变运输路线、擅自减少运输数量、服务质量不公活动等违反运输合同约定的行为,还可能涉及停车费收取、人身损害赔偿等违约行为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霸王条款”并不少见。例如,有些火车票发售现场就宣布:改签需支付差价,退票只能退5%手续费等。虽然这些都是明示,虽然我们都懂得这些“规则”,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正是这些“霸王条款”保护了某些人私欲的膨胀,正是这些“霸王条款”助长了某些人违规违约的风气。

当然,消费者也可以从自己做起,对于这些“霸王条款”,我们应该保持足够的清醒,面对这类“霸王条款”,我们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对于我们生活中遇到的这类“霸王条款”,我们要大胆的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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